第一章 職能定位
第一條 爲了規範和保障街道黨工委、辦事處依規依法履職,根據相關黨內法規和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及市委、市政府有關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街道黨工委是區委的派出機關,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的派出機關,依據黨內法規和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及上級黨委、政府授權,代表區委、區政府對轄區黨的建設、公共服務、城市管理、社會治理等行使綜合管理職能,全面負責轄區地區性、社會性、群衆性工作的統籌協調。